差别化+递增收取,这11个省市的污水处理费将有新变化

2020-05-16  来自: 山东环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19

日前,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为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等提供了思路。
推动是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发展战略,而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污染者付费”是我国近年来探索的一个污染防治机制,在此基础上,又该如何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

 
  日前,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为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等提供了思路。
 
  《指导意见》提出,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11个省市建立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为确保“合理盈利”,《指导意见》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辖区内各地市***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据了解,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而对于长江经济带来说,还要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
 
  在污水处理费方面,《指导意见》从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和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四大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各城市(含县级市)争取到2025年底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一步到位有困难的要制定分步调整方案;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指导意见》明确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同时***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
 
  《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对污水排放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可先行先试差别化收费标准或递增阶梯收费制度;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以合同来约定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等内容,并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要求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明确政府职责、压实地方责任、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做好宣传引导是保障污水处理费机制良好运行的措施。《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逐步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付费意识。

关键词: 差别   费用